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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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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 案件中, 指定时间之外形成的证据对案件证明目的具有佐证作用——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2022-06-09


“撤三” 案件中, 指定时间之外形成的证据对案件证明目的具有佐证作用——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所获荣誉: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案情简介:

原告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大公司)是第1085831号“国大”商标的持有人,该第1085831号“国大”商标于1996年5月24日申请。1997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咖啡馆、住所等服务上。因第三人大连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销申请,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133559号《关于第1085831号“国大”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将国大公司持有的第 1085831号“国大”商标予以撤销,国大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商评字[2018]第 133559号决定,将商评委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告国大公司称,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同意被诉决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餐馆、咖啡馆、住所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原告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5均系复印件,在无原件可供核实的情况下,真实性难以确认,原告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明6表明原告将诉争商标许可给石家庄国大御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使用,故该公司的相关使用证据应予考虑。证据8、9表明前述被许可人通过温泉度假村的形式,向相关公众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证据10虽在指定期间之外,但其进一步佐证了被许可人建设温泉度假村的过程。综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 住所、餐馆” 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其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同时,鉴于“咖啡馆”与“住所、餐馆”构成类似服务。故诉争商标在“咖啡馆”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ꎬ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简介:

成立辉律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学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学硕士、兰州大学计算机专业本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任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与商事诉讼部副主任,具有法学与计算机专业双重专业背景。从业10年,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连续在2017年和2018年被评为“石家庄市优秀律师”,所在团队于2019年10月进入知产宝、知产力和IPRdaily联合推出的全国“优秀知识产权诉讼专利团队榜TOP10榜单”。

王凤律师,法学专业,商标专业律师,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从事商标评审,擅长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诉讼业务,熟悉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与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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