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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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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模仿注册他人驰名商标, 即使还未被宣告无效也能在民事诉讼中被判决禁止使用

2022-06-10


恶意模仿注册他人驰名商标, 即使还未被宣告无效也能在民事诉讼中被判决禁止使用——洋河酒厂诉徐州发洋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所获荣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情简介: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厂) 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是知名白酒酿造企业2005-2007年连续3年被认定为白酒制造行业效益十佳企业,2007年在中国企业集团纳税500强中位列第253名,在白酒制造行业位列全国第5名;2009年获“2008年度中国白酒制造业十强企业”荣誉;2012年2月17日《经济晚报》报道洋河酒厂市值超五粮液,在白酒公司总市值排行榜上位居第二,2013年洋河酒厂入围《财富》中文网发布的“2013中国企业500 强”榜单;2015年洋河酒厂入围福布斯发布的“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强”榜单;2000年11月7日案外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洋河”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470448核定使用商品为:酒类产品等,有效期至2010年11月6日,现已续展至2020年11月6日,该商标于2004年1月14日经核准转让给洋河酒厂,“洋河”等系列产品品质卓越,得到公众高度认可,加之洋河酒厂长期大量地宣传、推广、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2 年3月12日国家商标局认定第1470448号“洋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2013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三次认定“洋河”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6年9月12日洋河酒厂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宿迁市宿城区意鑫酒业经销处(以下简称意鑫酒业)以75元的价格购买了“‘洋河’椰汁 +牛奶”一箱,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及包装瓶正面均印有“洋河Yanghe” 商标,下印有“椰汁 +牛奶” 文字、椰果、椰树的图案,外包装及包装瓶两侧均印有授权方: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淮安他能量饮料有限公司,运营商:江苏丹胜商贸有限公司,并印有地址、服务热线等信息,外包装顶部印有“舌尖上的洋河挑逗你的味觉”“营养多一些健康多一些”文字。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比对,洋河酒厂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一致,只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洋河标识除了洋河中文汉字,下面还印有洋河的拼音“Yanghe”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舌尖上的洋河”宣传语,利用了洋河酒厂品牌的知名度,会让普通消费者联想到被控侵权产品系洋河酒厂生产制造,构成不正当竞争。徐州发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发洋公司)、汤新民、淮安他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苏丹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丹胜公司)、易鑫酒业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洋河 Yanghe”标识系汤新民合法注册享有,其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载明,2009年5月21日,汤新民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540137号“洋河Yanghe”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瓜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2014年9月14日,汤新民又注册了第 12356049号“洋河 Yangh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除了没有上述牛奶制品以外,其余相同,“舌尖上???? ???? ”是通用的宣传用语。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舌尖上的洋河”宣传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016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5540137号“洋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该决定认为第5540137 号商标于2010 年5月2日至2013年5月1日在“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瓜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决定该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肉、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瓜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销,庭审中,洋河酒厂还提供了第16632989号、 第12356049号、 第21258206号 “ 洋河Yanghe”商标查询信息ꎬ申请人均为汤新民,以证明汤新民不断进行恶意商标注册,欲攀附洋河酒厂的商誉,洋河酒厂主张,徐州发洋公司、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苏丹胜公司、易鑫酒业、汤新民的行为具有攀附“洋河”驰名商标的故意,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洋河酒厂的产品具有特定联系ꎬ侵害了洋河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徐州发洋公司、汤新民、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苏丹胜公司停止使用商标证号为 12356049、5540137的商标及包含有“洋河”文字的商标,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ꎬ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解决,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标识为注册商标的,一般需要先行通过商标行政争议途径解决,但本案通过判决明确:尽管被诉标识是注册商标,但被告恶意攀附驰名商标商誉,抢注并使用相关商标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禁止抢注商标的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裁判开创了先河,本案中,法院基于“洋河”商标长期累积的品牌商誉和知名度,不仅给予“洋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还直接判决禁止侵权人使用其恶意注册的“洋河Yanghe”商标,从纠纷的源头避免了原告权利再次受到侵害,正本清源、避免混乱,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商标注册秩序,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以及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诚实信用、诚信经营的价值取向。本案对于准确理解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法律规定,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条件,以及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江苏城市频道、南京新闻频道、《南京日报》、《江苏工人报》等传统媒体以及知产力、江苏知产视野、南知审判、荔枝新闻等新媒体都进行了相关报道。判决生效后,洋河公司给法院送来锦旗,感谢信上称本案为“洋河商标跨类保护第一案”,赞誉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律师简介:

王玮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监事会副主任、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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