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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关注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2022-06-08


全民关注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金某某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所获荣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情简介:

金某某与2009年2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6月6日,商标局发布了包括“非诚勿扰”商标在内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2010年9月7日,金某某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旗下的江苏卫视于2010年开办了名称为《非诚勿扰》的电视节目,于2010年1月15日起每周末在江苏卫视首播。江苏省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合作举行多次合活动,例如珍爱网公司从会员中筛选并推荐给《非诚勿扰》栏目组,又如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三大王牌节目在深圳现场招募嘉宾,活动时间为2012年6月9日,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南山区,该活动由江苏卫视和珍爱网公司联合主办。

金某某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公司,请求江苏电视台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珍爱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宣传、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共同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涉及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更涉及电视节目及其相关内容如何认定所属商品(服务)项目等问题。在事实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同层级法院对于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与第45类中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导致相关公司的混淆与误认的裁判观点不一,并对此展开了有益的讨论。

支持本案江苏电视台一方的一审法院与再审法院的观点更接近于普罗大众,即金某某涉案注册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即第45而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对应的商品/服务系“电视节目”,即第41类。两者于不同类商品(服务),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混淆与误认,从而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支持本案商标权人诉请的二审法院的观点则得到很多专业人士的认同。即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某某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所以本案江苏电视台等应构成商标侵权。某知名高校知识产权专业的教授也就此案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评论:“卖大饼的侵权者选择网络直播,会因为直播搞笑火爆所以卖大饼本质上就不侵害商标权了?”本案的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对于所揭示问题的讨论并没有因此而终结,相信多年之后,仍会有人继续讨论本案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思路。


律师简介:

肖才元律师,武汉大学理学学士,法律硕士,现任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盈科全球合伙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盈科(深圳)争议解决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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