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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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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的理解和建议

2020-10-27


2019年1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旨在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鼓励经营者合规经营。这显然是我国反垄断领域的一大进步。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反垄断合规工作,比如欧盟、加拿大、韩国、法国、巴西等均已出台了相关的反垄断合规指南,还有的国家,比如英国将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为中小企业发布了专门的反垄断合规指南。的确,反垄断合规工作能够给予企业更好的专业指导,从而在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体系,增强外部约束的同时,能够形成更加成熟的行业自律和企业自觉,形成内部约束,通过“双轮驱动”,保障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有效,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福利。


我国在该领域的进步也是有目共睹,无论是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十三条中提到的反垄断等领域的合规管理,还是此次拟出台的专门的反垄断合规指南,都反映出相关部门对反垄断合规工作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此次《指南》有诸多值得关注的部分,如《指南》提出,经营者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法律合规制度;鼓励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以及提醒经营者在并购过程中防止违法行为等,这些都将有效引导企业规避反垄断“雷区”,为了更好发挥《指南》的作用,特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将第七条“经营者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修改为“经营者可以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

理由:目前三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合并,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行使反垄断执法职能。此外,现在已经采取“普遍授权”的模式,各省级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效能也大大增强,经营者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汇报也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体,也更具可操作性。

 

建议二: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鼓励经营者建立具有高级管理层认可的系统,单个员工可以通过该系统以秘密和或匿名方式向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机构发出警告,告知他们企业可能存在的任何竞争法合规问题。”

理由:这将有效的呼应下文提到的“内部举报”制度,同时可以使企业反垄断合规更具操作性,反垄断合规体系更为完善。

 

建议三:第十条合规管理机构职责第四项“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反垄断合规教育培训,为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反垄断合规咨询”改为“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反垄断合规教育培训,培训对象应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高风险业务部门和人员以及特殊岗位的普通员工,并为其提供日常反垄断合规咨询”

理由:反垄断合规应建立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培训制度,并且针对不同的部门的员工(包括特殊岗位的普通员工)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更好地树立起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文化。

 

建议四:在第十条合规管理机构职责第五项“建立反垄断合规报告和记录台账,将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合规绩效指标”中增加一句“建立反垄断合规报告和记录台账,将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评体系,依据《反垄断合规手册》,建立合规绩效指标,”

理由:反垄断合规手册在很多有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国家都很重要,比如法国就出台了专门的《反垄断合规手册》。

 

建议五:建议在第十三条增加一项,“应和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保持联系,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反垄断合规管理和反垄断合规问题处置等。”

理由:由于反垄断合规涉及的法律事务相对专业且较为复杂,因此有时候需要一些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而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应该适时地寻求帮助,以更好地解决反垄断合规风险,更好地实现合规经营目的。

 

建议六:将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是否构成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可以参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改为“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经营者可以参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理由:在《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中,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即是垄断协议,并且经营者应该对于各种垄断协议行为都应该有所理解,具体可参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建议七: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参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有关因素评估、判断。”改成“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参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评估、判断”。

理由:经营者应该清楚知晓自身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建议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经营者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明确内部反垄断合规举报政策,并承诺为员工的信息保密以及不因举报行为而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或给予适当的奖励。

理由:要注意对举报员工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及建立适当的奖励制度,这样能够使员工更加敢于举报,使得内部合规机制运行的更加顺畅。由于很多涉嫌垄断的行为比较隐秘,比较难以发现。而良好的举报奖励机制能够较好的发动公众或员工的力量。比如:2010年美国的Dodd-Frank法案规定,举报人可以获得罚金的10%-30%奖励,美国政府可以根据Dodd-Frank法案的相关规定,获取有价值的举报线索,从而可以有力的打击发生于金融领域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通过完善反垄断合规培训机制和内部举报制度,充分利用“普遍授权”制度来平衡各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量,建立和外部律所的有效联系,增加指南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指南的指引性,必将有更多的经营者受益于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发展,从而降低企业违法风险,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本文为原创文章,作者为王俊林律师。欢迎转载,转发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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