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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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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将再添利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公布

2021-11-22


一、立法背景


2020年,全国共立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2.7万起;案件造成群众损失353.7亿元;此类犯罪警情占全部刑事警情的比例超过40%……


电信网络诈骗势头猖獗,给公众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有的案件甚至出现受害人被诈骗后自杀的极端情况,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鉴于此,不断有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呼吁,将电信诈骗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电信诈骗犯罪”,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和治理力度。


2021年10月1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记者会上,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此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制定秉持“小切入立法”以及“急用先行”的原则,对群众的现实需求做出回应。


二、立法要点


1. 源头治理


从目前的案件情况来看,从非法渠道获得的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之一,犯罪分子多利用这些电话卡开展诈骗活动,使用这些银行卡收取、转移赃款,这极大地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


依法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是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从2020年10月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公安机关已累计打掉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2.7万个,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45万名;工信部集中清理电话卡6441万张;人民银行组织清理异常银行账户14.8亿个。


《草案》对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服务的基础管理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从源头上斩断电信网络诈骗。具体措施有: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办理电话卡时一般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时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知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一般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草案》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不得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可以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功能、暂停新业务等惩戒措施。


2. 相关黑灰产业整治


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紧密相关的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虚假平台和技术支撑、提供转账洗钱服务等一系列黑灰产业。


对此,《草案》瞄准相关产业,加强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法服务、设备、产业进行治理。对于改号电话、虚假主叫,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规范、识别、拦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使用移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改号设备、网络地址切换系统等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法设备、软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涉典型网络诈骗特征的异常账号检测模型,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反洗钱统一交易监测系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监测防范制度,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App、互联网域名监测治理。


《草案》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非法服务、设备、产业的治理,有力地打击相关黑灰产业,将有效挤压犯罪空间,铲除犯罪土壤。


3. 及时止损


《草案》不仅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治理,还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预警劝阻、紧急止付、快速冻结、资金返还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草案》明确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紧急止付、快速冻结、资金返还由公安机关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受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因电信网络诈骗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受害人,有关方面应当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4. 国际合作


随着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境内大批诈骗窝点开始加速向境外转移,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草案》提出,国家外交、公安等部门积极稳妥推进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快速联络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捕难的问题。


总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一部系统综合、针对性强的专项法律,对实践中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作出了回应,既为机制化、常态化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创新实践。




(本文为原创文章,作者为王俊林律师、石陇辉律师助理。欢迎转载,转发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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