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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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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分类表内的非常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精准认定

2022-07-28


非分类表内的非常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精准认定——某电子工业股份公司诉某电器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所获荣誉:2016年福建省律师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电子工业股份公司于1992年4月30日取得第7类第592696号“雷达”商标注册,核准使用商品为“液面控制器、压力开关”,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现该商标的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其生产的“雷达”牌液面控制器在中国台湾、中国大陆及东南亚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努力,公司形象暨产品品质得到了市场的肯定,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好评。经市场调查,原告发现某电器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雷达” 牌全自动水泵液面控制器,至案发期间,原告在公证处申请对名为某电器公司的相关网页、购买有关侵权产品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向法院提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被告对其生产、销售的雷达牌全自动水泵控制器的行为没有异议,但其提出我方的注册商标在分类表上根本没有“液面控制器”,并且实践中也没有所谓的“液面控制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也不属于液面控制器,因而不构成侵权。其次,其申请注册的“雷达”商标于2014年11月7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自动定时开关、控制板(电)、高低压开关板、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配电箱(电)、电动调节设备(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11月6日,被告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合法注册的,使用的商品是电开关,系合法的正常使用。


典型意义:

此案的胜诉,引导着我们对商标侵权纠纷的进一步思考。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商标权利人对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行为并不重视,更谈不上如何确定产品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认定生产、销售非分类表内的非常规商品是否属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范畴时,需要精准把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及非规范性商品归类的认定,在面对非规范性商品时可通过分析其结构特征、功能等要素对其认定,准确把握商品所属的范畴,从而进一步帮助认定商标构成侵权与否。


律师简介:

王南海律师,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文化品牌工作委员会主任、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泉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其具有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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