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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应综合分析 而不能片面机械看字面含义

2022-07-27


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应综合分析 而不能片面机械看字面含义——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雅乐思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所获荣誉: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山市雅乐思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许诺销售、销售、制造的型号为CJ21Q的电磁炉产品涉嫌侵害其200510033592.8的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人民币.被告中山市雅乐思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能确定其具体的保护范围,无法进行比对;二、即使能够比对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也不相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三、原告指控被告有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但没有相关证据;四、原告诉求10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法庭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

1. 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

2005年3月10日,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邦电子科技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双控电磁加热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并于2009年8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510033592.8,拓邦电子科技公司系专利权人2010年6月30日,涉案发明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

2. 原告指控的侵权事实:

原告指控被告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被告在其官网 www. rileosip. com 上展示了型号为CJ21Q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根据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6)深证字第87420号公证书的记载,2016年6月6日,原告公证购买了型号为CJ21Q的被控侵权产品“电磁炉”2台,制造商为被告。当庭查看公证购买产品实物,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本身均标注有“雅乐思 Rnice”,型号为CJ21Q,被告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还标注被告的网站为www. rileosip. com。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制造,但否认许诺销售、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3.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比对: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分解为A~J项技术特征,原、被告对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术语“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的定义、D 项技术特征中“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与电流检测电路、逆变模块的连接关系的比对意见存在较大差异,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 B、C、D、G、I共五项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备委托事项中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五项技术特征,鉴定人员出庭陈述:(1)电磁炉产品中一定要有同步电路,这是业内公知,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同步电路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跨接位置、功能作用均与涉案专利说明书“自适用同步电路模块”的连接关系、功能相同;(2)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电流检测电路的主要功能在CPU中实现的ꎬ而同步电路是与CPU连起来的,因此,电流检测电路与同步电路通过CPU相连接。

4. 其他查明的事实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96000元、服务费人民币5080元。在庭审中,原告请求法院考虑涉案系发明专利、且被告销售大的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金额,鉴于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其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一审法院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逾期不提交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被告未向法院提交。


典型意义:

本案提出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特殊技术术语的实质解释方法,在等同侵权判断中,应当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的技术发展水平,重点考察该被诉技术特征相较于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创新,防止利用发明专利申请日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发生,强调了因技术进步带来的简单技术替换对等同侵权认定的影响,本案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确定法定赔偿金额,认为权利人已经提供了侵权的初步证据,且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证明妨碍规则,责令被告提供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等证据材料以确定法定赔偿金额,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妨害行为可归责的程度等因素,酌情提高法定赔偿金额。


律师简介:

易钊律师,华中科技大学工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硕士,先后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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