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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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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效辩点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认定

2022-07-26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效辩点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认定——李某、 周某、 詹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所获荣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2019年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原系A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周某原系A公司技术研发人员,被告人詹某原系A公司装配工人。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从A公司离职,投资成立B公司,李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请被告人周某担任技术研发人员、被告人詹某担任副厂长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及机械装配,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周某利用从A公司带出的“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的设计图纸,生产出与A公司具有同样功能的“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先后销往四川、河北等地,被告人詹某明知李某、周某利用 A 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设计仍组织工人装配生产。经鉴定,A公司的“香菇套袋机生产线” (包括“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部分设计图纸中所记载的设计尺寸、公差配合、表面粗糙度、特殊工艺、特定材质、部件分级以及零件的名称及编号等具体技术参数的组合、香菇套袋机

下制袋撑抓机构设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B公司食用菌包装机图纸与A公司香菇套袋机图纸比对,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比例约为74% ,B公司冲孔胶机中的技术信息与A公司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B公司的食用菌装机下制袋撑抓机构与A公司实质相同。经审计,A公司2017年度平均每台全自动食用菌培养料袋生产线销售价格为188513.51元,B公司自成立起至2018年3月1日已与其他公司签订销售香菇套袋机、冲孔贴胶机合同31台,已实际销售6台香菇套袋机和5台冲孔贴胶机,已履行合同给A公司造成的合同销售额毛利润影响金额为460729. 1元,已签约尚未履行合同给A公司造成的合同销售额毛利润影响金额为780354.5元。经审理,法院认定:A 公司生产“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 、相关设计图纸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A公司损失总额为实际履行合同销售额毛利润影响 460729. 1元与差价损失287189.14元,共计747918.24元,被告人李某、周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詹某明知或应知上述行为,仍与周某、李某共同使用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达747918.24元,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福州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经过辩护律师有效辩护,从起诉书指控的损失金额204554321.26元最终降为747918.24元。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当下,许多创业者与科技人才响应政府号召开始创业,然而,法律意识的缺乏与对知识产权的漠视,导致部分创业者触犯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该类型案件的重点在于: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律师简介:

王南海律师,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文化品牌工作委员会主任、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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