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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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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子公司经营业务重合,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字号,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07-26


与原告子公司经营业务重合,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字号,仍构成不正当竞争——卓尔航空科技与卓尔控股商标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所获荣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知产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卓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控股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9 日,是中国企业500 强,拥有多重品牌和下属加工企业,2008年7月2 日,卓尔控股公司申请“卓尔”文字商标注册,2010年5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等”服务项目上,卓尔控股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设立武汉卓尔航空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8月4日设立武汉卓尔航空城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6月4日设立卓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主要制造轻型工业级无人机,卓尔控股公司逐步演变成一家投资公司,其商业地产、金融和航空业务均由其旗下不同的子公司独立运营,但品牌运营管理由卓尔控股同意管理,2018年年初,卓尔控股公司发现安徽卓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卓尔公司)在官网及各航空展览会等场合以“卓尔航空科技”“卓尔航空” “卓尔螺旋桨”为标题对外宣传“螺旋桨”等飞行器配件产品,并将第6817605号商标“卓尔”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安徽卓尔公司及其产品与卓尔控股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经团队律师调查发现ꎬ安徽卓尔的股东早在2005年设立郑州劲旋风航空运动器材有限公司ꎬ并申请了“劲旋风““JXF”“XOAR”注册商标,安徽卓尔公司成立后,“劲旋风”“JXF”“XOAR”注册商标陆续转让到安徽卓尔名下。


典型意义:

卓尔控股早在2013年取得“卓尔”驰名商标,对应的商品和服务为房地产开发,卓尔控股自身并不直接经营航空器、航空器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卓尔控股在2014年就开始布局了航空领域,成立子公司独立运营航空业务,单纯从业务重合度看,安徽卓尔公司并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卓尔控股无直接竞争关系。如按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93版)》)的规定,似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毕竟卓尔字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旗下有多家“航空类”的公司,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安徽卓尔系卓尔的关联公司,而安徽卓尔有没有合理理由解释为什么将卓尔作为其字号。恰恰相反,从安徽卓尔股东过往成立的公司名称及所使用的的商标看,其将“卓尔”作为其字号明显是有意搭便车。

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8年,可以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17版)》)规定判断安徽卓尔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竞争关系的判断,法院没有局限于原告自己的经营范围,而是综合考虑到原告及原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综合判断。这得益于《反不正当竞争法(17版)》对不正当竞争的立法规则调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卓尔控股公司字号“卓尔” 具备一定影响力,其投资的企业注册取得“卓尔航空”商标,卓尔控股公司及其“卓尔”字号影响力及于航空器材及相关行业领域,故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之间存在间接竞争关系,据此认定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本案秉承对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商业标识应当给予更高程度保护的司法导向,从宽认定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为妥善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树立了裁判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93版)》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显然,使用他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是:(1)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2) 使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颁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但仍未完全突破前述两个必要条件。


律师简介:

罗小春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ꎬ管委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女工委主任,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调解室副主任。

储涛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ꎬ知识产权部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第三届盈科全国知产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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