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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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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车轮上的垄断” ——中国与欧美反垄断执法对比分析

2020-11-03


国内汽车业反垄断执法特点分析


2014年至2015年,国家加大了对车企及相关经销商的调查和处罚力度,掀起了一股汽车行业的反垄断执法风暴:如 2014年国家发改委对日本住友等12家零部件企业处以12.354亿元罚款;2015年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公司及江苏部分经销商分别处以3.5亿元和786.9万元罚款;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以2.01亿元罚款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汽车行业的反垄断罚单总额已经超过23亿元。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对比分析,我们总结出当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一些主要执法特点:

1、汽车业作为与民生关系较大的行业,反垄断执法将是常态。在本领域的执法将是未来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各企业应该给予重视,加强合规经营,尤其是2017、2018年汽车销量增长速度有下降趋势,经销商有和供应商联合限制价格的动机之时,这也可能正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严管之际。

2、我国的汽车反垄断执法重点还是查处和纵向垄断协议有关的垄断行为。如2014年对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2015年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公司的处罚;2015年广东省发改委对东风日产的处罚;2016年对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处罚;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处罚,2019年对长安福特的处罚等;当然也会有一些因为横向垄断协议而被处罚的案例,比如日本12家车企被处罚、湖北四家宝马经销商被罚等。

3、在汽车反垄断执法中既涉及整车销售领域的垄断问题,如江苏省对奔驰公司的处罚、广东省对东风日产的处罚、对长安福特公司的处罚等;也包括汽车售后市场如零部件领域的垄断问题,如韩泰轮胎销售公司的处罚、对日本12家零部件企业的处罚。

4、处罚额度一般以执法行为的上一年度的相关市场销售额为基准,罚款额度在1%-10%之间,具体的罚款额度会根据执法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的情节轻重来判断。如湖北省对一汽大众的处罚额为6%;江苏省对奔驰公司的处罚额为7%;上海对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处罚额为4%;广东对东风日产的处罚额为3%;对长安福特的处罚额为4%。另外对一些经销商的处罚额度一般是1%-4%。

5、反垄断执法中适用宽恕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二款规定了宽恕制度,如果汽车企业的经营者主动举报垄断协议的存在,在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能够提供有重大价值的线索并且积极配合,则会酌情对该经营者减轻或免除处罚。比如发改委2014年对12家日本企业的处罚中,日立和不二越就因为提前采取了诸多措施而被免除了处罚。

6、上游汽车制造企业和下游汽车经销商共同成为调查对象。同时调查汽车制造企业和经销商,可以使调查更有效率,有助于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更好地获取重要证据,便利了执法机构及时发现和认定垄断行为。比如一汽-大众及湖北8家奥迪经销商;克莱斯勒及其上海3家经销商;奔驰公司及江苏部分经销商;东风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广州地区17家经销商都是同时被处罚。


美国汽车业反垄断执法特点分析


美国规制汽车业垄断的法律基础主要有《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及《克莱顿法》关于搭售价格歧视的规定等,还有一些汽车行业的专门法规,如《联邦汽车经销商特许经营法》等,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在实践中形成的大量法院判决也具有法律效力和指导性。美国在汽车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集中于2010年到2014年,包括日本矢崎案、天合德国案、古河电气案等、高田公司案等。

总结美国汽车业反垄断执法实践,有如下一些特点:

1、涉案个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谢尔曼法》第1条:“任何限制州际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合同,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法院亦可酌情并用两种处罚。”2010-2014年间, 31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被美国执法机构处罚, 46名被指控的员工中有26人被判入狱。

2、有条件地适用宽大制度。宽大制度只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共谋者之间的告发,从而瓦解卡特尔。在美国适用宽大制度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并且要看到在美国的宽大制度中,只有第一个达到宽大标准的提出申请的公司能够得到豁免。

3、大多数案件以达成和解而结束。在大多数处罚案件中,基本上是以和解告终。和解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放弃一些诉讼权利,从而提高执法效率,减轻执法机构的调查等工作的负担。在美国,和解的结果只能是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

4、主要采取合理原则。从2007年的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案开始,美国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开始使用合理原则。对于横向垄断,除了几类限制性较为严重的垄断协议之外,一般也倾向于使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由于美国汽车行业较为发达,新车整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离程度较高,汽车制造商的控制力比较弱,其销售模式主要是特许经营,因而适用合理原则更符合美国汽车行业的特点。


欧盟汽车业反垄断执法特点分析


欧盟规制汽车业垄断的法律基础有:《欧盟运行条约》;《330/2010号一般纵向协议豁免条例》;《461/2010号汽车行业中各类纵向限制协议和协同行为的适用问题条例》;《一般纵向限制指南》;《汽车行业纵向限制补充指南》;《欧盟汽车行业反垄断规则实施常见问题解答》等。主要案例有欧盟大众汽车案、欧洲卡车公司案、三菱电机与日立集团操纵价格案、汽车座椅生产商垄断案等。

总结欧盟执法机构的执法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汽车行业是欧盟委员会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2013年7月,欧盟对4家在汽车线束行业结成垄断联盟的供应商处以1.42亿欧元的罚款;2017年3月,欧盟委员会对参与卡特尔联盟的日本电装、日本松下、法国法雷奥和德国马勒贝洱等6家公司共计处以1.55亿欧元的罚款;2017年9月,欧盟监管机构针对大众、戴姆勒和宝马等是否在汽车清洁排放技术上相互串通展开调查;2018年12月开启了对雷诺、日产等汽车制造商是否借助Accenture软件在汽车零部件领域从事垄断行为的反垄断调查。密集的执法也显示了欧盟委员会对汽车业反垄断执法的重视程度。

2、经常采取“黎明突袭”(Dawn Raid)),且调查过程具有强制性。比如在1995年10月的欧盟大众汽车案中,欧盟反垄断委员会就曾对大众集团总部、奥迪集团总部等地进行过突击检查;还有就是前段时间欧盟反垄断机构针对宝马、大众、戴姆勒公司的突击检查。此外,当发现可能引发市场竞争关注时,欧委会可以对涉及企业或企业联盟就相关协议进行询问,并有权勒令查封企业经营场所,这期间企业需积极配合并提供欧委会所要求的各种资料。

3、通过高额罚金增加震慑力度。从欧盟汽车反垄断执法的经验来看,汽车行业的罚款金额一般较高,比如2018年对5家汽车海运公司的3.95亿欧元的罚款;2016年针对四家卡车制造商开出的29.3亿欧元的罚单;2014年汽车轴承案中9.53亿欧元的罚单。

4、借助科技手段便利企业提出宽大或和解申请。2019年3月19日,欧盟委员会启用了“E-Leniency”,这是一款线上工具,旨在便利公司及其律师在卡特尔案件的宽大申请和和解程序以及非卡特尔合作案件中,提交相关声明文件、陈述意见,不必到现场做口头陈述。线上提交的材料和口头陈述拥有同样的效力,同时这款线上工具保障了系统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安全。欧委会表示,作为宽大申请的一部分,欧委会会认真审核线上材料,综合考量从而决定企业是否获得豁免或减少其罚款。


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报告,汽车行业集中度在经历了2014-2016年的下滑之后将有望迎来持续提升,领军企业发展迅猛,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此外,汽车消费将继续呈现个性化多样化的特点,新能源汽车消费将经历快速增长的过程,而对广大车企来说,要在行业监管框架日趋成熟的大背景下实现合规有序经营、开拓国际市场、保持良好发展,深入理解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特点无疑是一门必修课。


(本文为原创文章,作者为王俊林律师。欢迎转载,转发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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