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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解读

2022-04-29


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审理指南》主要包括一般规定、法定要件、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程序规定五部分内容,进一步规范了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依法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审理指南》包含诸多亮点,如简化了惩罚性赔偿法定要件的认定,创设性规定了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形;结合审判实践归纳总结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的一般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带货、代购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等。


一、一般规定: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权利人请求为前提,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权利人在请求时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及计算方式、倍数及赔偿总额,并提供相应证据。通常情况下,赔偿仲裁后不宜再行请求。在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和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侵权人应优先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法定要件: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进一步规定了侵权故意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并且创设性规定了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形:(1)主要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2)在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节目或者网络游戏公开传播前或者公开传播初期擅自传播侵权作品;(3)经合法授权提供权利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擅自提供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4)在广告宣传、合作磋商、签订合同、样品展示及体验服务等过程中提供权利商品或者服务,但实际交易时仅提供或者主要提供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5)已通过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当事人在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方式确认侵权行为后,同一侵权人再次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6)采取增设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利用关联企业等方式,同一侵权人再次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因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而需要适用法定赔偿时,法院酌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三、惩罚性赔偿的计算:


首先,《审理指南》明确规定了计算“赔偿总额”的方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总额为基数及基数与倍数乘积之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另行计算。


其次,《审理指南》明确规定了确定“赔偿基数”的方法。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具体包括:(1)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财产性利益);(3)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者权利使用费。三者在适用时的顺序:实际损失;侵权利益;在前两项难以计算时,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者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基数。此外,《审理指南》还具体规定了计算实际损失、侵权利益、商品单位利润、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倍数、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贡献度的考量因素。


最后,《审理指南》明确规定了确定“赔偿倍数”的方法。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与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程度相适应,《审理指南》不仅规定了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的一般考量因素,还分别规定了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时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如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可以考虑专利的类型、创新高度、是否属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以及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或者新兴产业的技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等因素;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可以考虑权利人的商誉和市场地位、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情况等因素。


“‘百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规范进行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典型案件。首先,法院计算出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与被诉行为相关年份的平均营业利润额为308903.54元,被诉行为持续时间为5.25年;其次,法院考虑到“百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诉行为具体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商标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35%;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按3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公式为:308903.54元×5.25年×35%×(1+3)=2270441元,法院进而判决京百度公司及其分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270441元。在“鄂尔多斯公司与米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米琪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获利可以通过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产品单价以及产品合理利润率三者之积确定。法院又从米琪公司的侵权时间、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综合确定按侵权获利的2倍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另外,《审理指南》规定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方法:(1)举证妨碍情形: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仅提供明显少于其实际获利的部分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惩罚性赔偿基数认定的,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及相关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2)约定惩罚性赔偿情形:权利人可以与侵权人约定惩罚性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倍数及赔偿总额,还可以约定以许可使用费或者其合理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


四、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


为推动平台经济治理规则不断优化,《审理指南》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网络用户或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且情节严重,可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转通知义务、针对他人恶意投诉行为未及时终止其采取的措施,致使发生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形下,可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审理指南》还具体规定了关于“明知”的认定和关于“情节严重”认定的考虑因素。


对于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带货、代购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审理指南》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利用其网络服务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依法与直播带货人、代购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程序规定:


权利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或者变更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及计算方式、倍数及赔偿总额。上诉后变更的索赔数额超出诉讼请求且调解不成的,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审理指南》创造性规定了在具体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可以针对部分权利人、部分侵权人、部分损害后果、不同侵权人甚至同一侵权人分别适用不同基数、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并且惩罚性赔偿还可以分阶段适用,即:侵权人持续实施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满足惩罚性赔偿法定适用要件的,可以自满足惩罚性赔偿法定适用要件时适用惩罚性赔偿。


总的来说,《审理指南》对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诸多细化和创造性的规定,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创新的法律环境。




(本文为原创文章,作者为王俊林律师、孔繁琳律师助理。欢迎转载,转发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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