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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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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制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2021-04-29


现在在娱乐行业之中,除了传统的电影电视剧之外,可以说综艺节目占据了半边天。尤其进入2010年以后,电视综艺节目作为一种新颖的有代表性的节目类型,以其新颖的节目模式设置和广泛的大众加明星参与的特点,吸引了无数的粉丝流量,促进了娱乐经济的发展, 获得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比如耳熟能详的《非诚勿扰》《奔跑吧兄弟》《中国好声音》《爸爸去哪》。近日,由我担任法律顾问的一档综艺节目《头号型动派》也在优酷热播。从以上最典型的综艺节目我们可以看到综艺节目类型繁多,有设置游戏互动以明星参与为主的节目,有服务大众老百姓喜爱的相亲节目,也有音乐领域的竞技歌唱节目,同时还有服务特定需求人群的娱乐节目。

作为综艺节目,有很多内容来分析从著作权角度如何保护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实务角度探讨制片人(或者是节目制作公司)在综艺节目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但首先仍然需要从整体上了解综艺节目影像法律属性,才能有助于制片人全面了解综艺节目从法律层面保护的角度,从而有的放矢。


一、按照2015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综艺节目影像,根据独创性的有无,可以分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而这两者的区分从文字表述上是:综艺节目影像,通常系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的,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综艺节目影像,系机械方式录制完成,在场景选择、机位设置、镜头切换上只进行了简单调整,或者在录制后对画面、声音进行了简单剪辑,认定为录像制品。

很明显,对于综艺节目影像化后的属性认定也是在著作权法框架范围内,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构成表达的予以作品认定保护,落入录像制品的按照邻接权予以保护。至于如何判断作品和制品,这并不需要制片人深入考虑,制片人只需要在节目中充分的运用镜头、画面,更多的融入自己的独创性的表达。

明确综艺节目影像的法律属性后,根据是否构成作品或者录像制品,分别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在有纠纷的情况下,按照《著作权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侵犯邻接权的相关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从制作公司角度对于综艺节目法律风险控制

除了对完整作品或制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外,在综艺节目制作完成前的法律风险控制同样重要。

首先,节目制作公司与艺人合约主要风险点

①不可抗力约定。在是否构成为不可抗力时,会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构成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节目拍摄中,一般也会出现所谓不可抗力导致艺人不能正常出演的情况,所以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极其重要,对于不可抗力如果约定过于狭窄,如传统的天气原因、政府政策原因等,则对制作公司来讲风险过大,因为支付费用一方是制作公司,如遇到其他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导致艺人不能演出,制作公司应该寻求途径及时控制损失。如已经支付给艺人的费用应该有途径收回,尚未支付的费用应该防止艺人索赔。在上海张猛影视文化工作室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判决支持了不可抗力除了自然灾害外,还可以包括双方明确约定在合同中的不能遇见的意外情况。所以,制作公司在约定不可抗力时,可以综合考虑多种情况来设定合同条款。 

②节目录制中的宣传推广。除了节目本身,围绕节目的宣传推广的约定也很重要,很多条款中约定“乙方艺人档期允许的情况下,乙方艺人尽量配合甲方参与节目录制的宣传推广活动”。在法律条款中,应尽量避免“尽量”字样。各项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甚至对于参加次数都要约定明确。

③艺人言行对节目的影响。如果说很多细节条款都可以通过事后补救来止损的话,艺人的言行不当对节目造成的损失则是致命的。这种言论包括对节目、对嘉宾、对社会事件的评论。所以以前在合同中一般要约定“乙方在本节目录制过程中及节目首期上线播放及结束播放后,不得发表或做出任何损害甲方、本节目、本节目其他嘉宾、工作人员等形象的言论。现在更应注意的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艺人个人言行对节目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对国家领土主权方针政策发表的不当言论。

④明确约定艺人形象商品化权。艺人形象的商品化是艺人最关注的问题之一,通常乙方艺人要求形象不得用作与本节目宣传推广无关的其它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用途的使用,但是制作公司作为连接平台方(播出平台)的中间机构,对于平台所进行的宣传推广工作有时难以把握,为避免对艺人违约,制作公司应对平台公司进行的宣传推广进行书面确认。

其次,制作公司与平台之间的法律风险点

毋庸置疑,在制作公司与平台的合作之间,平台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从双方的分工上来看,平台一般负责节目备案、参展、创意策划流程、商业化开发、终审等主要框架性的工作,而制作公司主要负责的是具体的承制工作,如演艺人员邀请,场地选择、现场组织拍摄,素材保存提交、后勤保障等。因此,制作公司作为实际连接平台与制作工作的中间方,会面临诸多问题。

①为避免对平台违约,确保与艺人所签署合同中艺人权利义务与对平台方承诺一致。

②由于平台负责宣传推广,但实际与艺人签署合同方为制作公司,对艺人形象、肖像、剧照等素材的使用应经过制作公司确认,否则容易造成制作公司侵权。

③与影视剧不同的是,影视剧通常按照投资比例享有著作权,但综艺节目中平台方通常要求拥有全部著作权。而制作公司拥有作为出品方的署名权。但实践中,制作公司在与其他艺人或第三方制作约定版权归属时,一般会约定所有节目版权归自身所有。在最终版权归属上实际进行了一次从制作公司到平台的著作权转让。 


综艺节目制作过程中,从不同的角度会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对综艺节目流程有全面的了解是化解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以下是简单的综艺节目流程图,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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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原创文章,作者为李玉东律师。欢迎转载,转发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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