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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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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

一、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虽没有对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给予明确的界定,但却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所调整的三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盈科竞争法领域的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具企业从业领域内整体竞争形势分析报告,企业横向与纵向竞争形势分析报告, 企业并购法律企划方案(如提请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代办并购手续如企业主体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并购中资产有效重组的法律协助方案,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相关权属转移的法律整体解决方案等);提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并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国内企业大规模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以及监管并购资金。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没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样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所调整的七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即垄断高价或低价;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性低价;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指定交易以及强制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不合理的搭售以及附条件交易;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即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限制生产和销售等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盈科竞争法领域的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受到损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行政调查、注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仲裁与诉讼等情形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垄断协议(横向协议或纵向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如串通找投标等。同时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盈科竞争法领域的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帮助跨国企业处理其在与供应商、客户和竞争者达成横向、纵向协议时可能面临的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能够在价格、排他性交易安排、许可、合资、地域限制、建议零售价格、价格折扣、回扣和促销补助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四、反垄断行政程序  

当客户面临反垄断行政程序时,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适用宽大政策方面的法律意见。宽大政策的适用,可以使公司通过自我披露,降低甚至免除其由于达成违法的垄断协议而招致的罚款。


我们提供的服务:

1. 反垄断

       |  经营者集中申报服务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法律服务

       |  垄断协议相关法律服务(横向及纵向)

       |  行政性垄断相关服务

       |  法律风险评估及合规服务

       |  反不正当竞争

      2. 商业秘密侵权

       |  商业秘密保护咨询

       |  商业秘密保护布局及体系建立

       |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处理

      3. 商业贿赂

       |  商业贿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  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咨询

       |  商业贿赂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纠纷应对

      4. 特有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  商标、域名及企业名称

       |  外观设计、包装装潢及仿冒

       |  著作权、娱乐及传媒

      5. 综合方面

       |  为经营者进行商品销售策划,避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为经营者在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选择最有效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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