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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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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承办的多起知产案件入选2021年度法院及各机构典型案例

2022-05-11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发布各省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为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标准,同时也突出了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盈科律师代理的多个案例,入选全国及各地法院、律协等公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探究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


一、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承办律师】杨武成律师——盈科北京第三、四届监事会委员,擅长诉讼、仲裁,曾担任多家部委、央企、私企常年法律顾问。


【案件简介】中国杂技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对杂技著作权保护起到示范性作用。2022年4月26日,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被CCTV1《今日说法》和CCTV12《一线》节目分别报道,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二、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诉绍兴王星记扇厂、杭州保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承办律师】钱航律师——盈科杭州知识产权及信息技术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从事知识产权及商事法律服务业务,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


【案件简介】本案杭州王星记与绍兴王星记两老字号企业共同传承了“王星记扇”这一非遗传统技艺项目的制作工艺,且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各自形成了多重权利。本案裁判综合考量了争议双方对于老字号品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比例关系、相互间的权利比重关系以及使用争议标识先后时序关系,最终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明确了被告享有正当使用其企业字号与标注非遗传统技艺的权利。而杭州保和堂仅为销售商,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权利人主张的停止侵权请求权应予以支持,但赔偿责任得以免除。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外包装盒(无烟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2021年度宁夏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刘青律师——盈科银川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银川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宁夏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件简介】2021年7月,银川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请求人宁夏石丰元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外包装盒(无烟煤)专利侵权纠纷案,经审理认为,被请求人金石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盒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对比产品上的图案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公开的图案相近似,对比产品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银川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金石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投放市场。该案涉案范围较广,对违法者侵权行为的有力打击,对该行业的潜在违法经营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该案的查处,充分显示了我国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21年度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广东省首批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王玮律师——盈科上海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上海监事会副主任。


【案件简介】小米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图片”商标。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在天猫店铺销售充电器等182款被诉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小米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万元。


本案是全国首例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案件,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3000万诉讼请求的一审生效案件,被评为广东省首批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该案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基数证明难而难以有效落地的痛点,同时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和依职权调查取证,对原告客观无法自行收集的侵权交易额和利润率等事实进行准确查明认定。惩罚倍数判定时既全面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也评估巨大获利可能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


五、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徐西江律师——盈科上海两岸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本案是被告因侵权行为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商标侵权行为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惩罚性赔偿案例。本案的典型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准确认定持续侵权。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也不存在难以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定事由,而在长达两年多时间里持续使用商标系新发生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构成持续和重复侵权。

第二: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情况下,可以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合理确立倍数。

第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持续侵权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大警示意义。


六、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深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


【承办律师】景知叡律师——盈科天津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攻知识产权案件,为企业防范、降低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提供预见性的律师专业意见。


谷梓豪律师——盈科天津执业律师,执业以来,主做民商事法律业务,将深厚扎实的理论知识运用到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来。


【案件简介】雅迪公司系第27149230号“缤钻版”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2020年7月,公证人员来到分别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河北省遵化市的两家“台铃电动车”店铺,购买了“清纯”“小酷豆”两辆电动自行车。上述电动自行车车架上分别有“缤钻版”图案,并标注了“缤钻版”标识。雅迪公司主张深铃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雅迪公司作为电动车行业的龙头公司对于行业内另一巨头深铃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且适用了两倍惩罚性赔偿。


该案系天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裁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判决说理部分充分地阐述了认定主观恶意、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所考量的因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


七、“IF影响因子”数据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202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承办律师】王东律师——盈科上海执业律师,专注深耕于公司法律事务、商事诉讼与仲裁、股权投资与并购、私募基金、供应链金融等业务领域。


【案件简介】本案原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路径分别主张保护,法院认定“IF影响因子”数据库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对于擅自使用数据库中对数据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表达的行为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而不再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擅自使用数据内容本身,而未使用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表达的行为,则不构成对该数据库著作权的侵害,且若该行为未造成数据库制作者产品或服务被实质性替代的情况下,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厘清了数据库两种保护路径的区别和关系,对于该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八、深圳鸿尚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诉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杭州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2-2021)


【承办律师】钱航律师——盈科杭州知识产权及信息技术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从事知识产权及商事法律服务业务,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


【案件简介】鸿尚公司与阿里巴巴国际站签订有外贸跨境电商入驻协议,后被权利人以美国法院《强制禁令》投诉知识产权侵权,阿里巴巴适用该《强制禁令》认定侵权。据此,阿里巴巴删除了鸿尚公司含疑似侵权销售链接的店铺,并冻结了支付宝账户。鸿尚公司认为阿里巴巴的处罚措施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故起诉请求确认浙江某网络公司删除网站全部链接和冻结账户的行为无效。


本案焦点为电商平台收到外国法院禁令后采取处罚措施的性质界定和正当性评价问题,涉及阿里巴巴是否有义务按照美国法院的《强制禁令》关闭跨境电商的国际站账户。对这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平台既要尊重知识产权,也要尊重基础事实和合同约定,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


九、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被告山东佛峪清泉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舟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钱航律师——盈科杭州知识产权及信息技术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从事知识产权及商事法律服务业务,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


【案件简介】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系“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被告在淘宝网经营销售带鱼的网店,其明知所销售的带鱼非舟山带鱼,却故意将“舟山带鱼”设置为所售商品的关键词,使相关公众对带鱼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系舟山中院受理的首例涉“舟山带鱼”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判决案件,判断是否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应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对于不符合产地而使用“舟山带鱼”商标的行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有权追究侵权责任。而本案10万元判赔数额则体现了与地理标志商标市场价值相匹配的司法保护强度,也能有效有效打击仿冒侵权行为。


十、北京爱课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某教育培训学校著作权侵权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获“聊城中院发布2021年山东省聊城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承办律师】胡兵杰律师——盈科济南执业律师,专业领域:知识产权民事维权及刑事控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


【案件简介】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培训学校场所、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字“快乐作文”、美术作品“两个人形笑脸及书”进行招生、宣传等商业活动。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经河北阅读传媒授权,有权对侵犯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的牌匾、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宣传单等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河北阅读传媒对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判决被告聊城某教育培训学校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涉案两幅美术作品为以异形文字、图形及文字组合形成的具有设计感的图案,凝结了设计者的思想和情感。该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该案充分体现了对独创性美术作品的保护,起到了激励公众创作、激发创新活力的作用。


十一、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维耶斯服饰有限公司、广东维耶斯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遇见服饰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佩珊服饰店、广州市从化街口俪旺采服饰店等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深圳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王承恩律师——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店铺装潢上采用了与原告相同的元素造型组合,并对原告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服装进行抄袭、生产并销售。同时,被告还抄袭了原告宣传文案用于品牌推广。


法院认为,被告侵权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300,000元人民币。


本案涉及宣传文案的抄袭及店铺装潢、服装设计的仿冒,尤其在店铺装潢的法律保护上具有典型意义,最终法院不仅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同时还构成仿冒店铺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判决对于打击服装行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保护服装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十二、全国第一案“评选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入选机构及荣誉】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商标)典型案例(2021)


【承办律师】王华永律师——盈科深圳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代理知识产权案件1000+,为多家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政府部门提供过法律服务。


【案件简介】本案是由一项评选活动引发的,这也是国内首例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涉案评选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展开的案件。本案经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后判定涉案评选活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为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典型性案例,具有代表性,对类似案件有指导意义,也对随处可见的评选活动起了规范指引作用。


十三、林某某举报深圳市某高级中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入选机构及荣誉】深圳市律师律协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唐海佳律师——盈科深圳执业律师,从业以来专注于知产诉讼与非诉,曾为华大基因、OPPO等提供法律服务。


【案件简介】本案中,著作权人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以救济,并获得了相应赔偿,其就同一侵权事实又向著作权执法部门举报。监管局根据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在代理律师的参与下,监管局考虑被举报人违法情形、违法影响和违法后果以及民事判决的处理和履行情况,最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新《著作权》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先民事,后行政”案件,执法机关准确认识到“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立法修订意图,明确公权力的范围和边界,避免过当干预民事私权领域,其处理结果具有代表性,对今后类案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十四、百威啤酒平行进口商标侵权二审逆转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入选「2021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该奖项由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共同组织


【承办律师】唐向阳律师——盈科广州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任、盈科广州网络游戏法律事务部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多次获得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


范晓倩律师——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


【案件简介】本案为「百威啤酒平行进口商标侵权二审改判案件」,唐向阳律师、范晓倩律师在委托人东方科苑公司一审败诉被判侵权后接受委托,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通过挖掘一审判决的事实错误、搜集关键证据、撰写超过30页的法律意见,最终获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全部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百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因该案的典型性,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本案进行了详细报道;因该案的典型性,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本案进行了详细报道。


十五、重庆鬼谷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审、二审案件


【入选机构及荣誉】南京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案例


【承办律师】闫东伟律师——盈科全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南京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南京知识产权与互联网法律事务部主任。


饶欣律师——盈科南京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


【案件简介】本案是专利侵权诉讼的关联案件,虽然专利侵权诉讼已胜诉,但如果本案败诉,则专利侵权诉讼取得的成果将毁于一旦。因此,代理律师秉承“归零心态”,保持谨慎、敬畏态度,经过充分研究和准备,最终取得了本案两审均胜诉的好结果,为鱼跃公司避免了核心产品停止生产、销售的局面,避免了每年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省略单向阀的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代理律师通过对技术原理和涉案专利的深入分析,明确了涉案专利省略单向阀达不到增强反吹的效果,也达不到提高制氧效率的效果,因此省略单向阀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对于要素省略发明评价创造性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即如果要素省略之后,既未保持原有全部功能,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对于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十六、“葛沽二村清平老会”商标侵权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天津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和互联网专业方面优秀案例(2021)


【承办律师】付金彪律师——盈科天津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主要从事领域职务犯罪、金融领域犯罪、知识产权类案件等,多次公开发表刊物。


【案件简介】本案之中对于“清平竹马”的审理给了我们对于类似案件以及类似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深刻启示。第一,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律明确该类非物质文化的具体权属以及保护主体,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清平竹马”等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不能简单粗暴以法一管了事。法律不能当然的调解所有类型的社会关系,虽然传承非物质文化难以“落俗”,即使其一定程度上的商业化,但是这不当然的意味着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归于经济活动的范畴。第三,“清平竹马”等民间文学艺术应当禁止垄断。我们应当依法授予民间表演组织名称专用权,对侵犯专用权的注册行为申请无效,并对侵犯民间表演组织专用权的使用行为提起诉讼。


十七、以其之“矛”,攻其之“盾”—依法惩治以知识产权“背书”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入选机构及荣誉】“南京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案例”


【承办律师】李玲玉律师——盈科南京执业律师,兼具律师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为建邺区法律服务产业园规划方案起草人,南理工大学、F空间、牛立方众创空间创业导师。


沈飞律师——盈科南京高级合伙人,第一、二届监事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建邺分会专职副会长,南理工知识产权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导师等。


【案件简介】该案为迄今加盟商诉 A 公司同类案件中唯一的一次胜诉。但其一审中原告方代理律师未认识并关注到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忽视专利法律行为、商标法律行为对本案的重要性,未将专利、商标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进行关联来认定欺诈的动机和目的,导致一审原告完全败诉。在二审中,我方强调了案涉专利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关系、商标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之衔接。在强调特许经营合同作为继续性或称持续性合同特征所决定的对专利技术、商标使用的依赖性方面,理顺专利文件中“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商业性宣传用语、专利之功效与“权利要求书”、专利产品之间的关系;举证生效判决,最终,二审胜诉。


近年来,盈科律师承办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具有开创性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盈科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力与专业水平。未来我们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建设,为知识产权保护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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