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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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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程序内容侵权, 腾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须采取“必要措施“——微信小程序侵权第一案

2022-06-09


微信小程序内容侵权, 腾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须采取“必要措施”——微信小程序侵权第一案


所获荣誉:2019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19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情简介: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豆公司)经授权取得《武志红的心理学课》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2018年7月4日,该公司发现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赞公司)运营的3个微信小程序上非法提供、销售刀豆公司作品牟利运营的三个微信小程序中均有“武志红心理学”收听栏目,经比对其中“命运”“自我的稳定性与灵活度”音频内容与权利作品一致,腾讯公司系微信小程序服务的提供者,为通过申请的小程序开发者提供小程序开发组件、框架及网络接口等服务,刀豆公司认为腾讯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商,而百赞公司系其网络用户,应当就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身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百赞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立即停止侵权,即百赞公司立即删除在微信小程序“在线听阅”“咯咯呜” “回播”上的涉案作品,腾讯公司立即删除上述三个侵权微信小程序ꎬ百赞公司、腾讯公司赔偿刀豆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50000元,但在起诉前,刀豆公司并未通知腾讯公司删除案涉小程序上的侵权作品。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内容构成侵权,百赞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小程序服务的性质属于类似于“自动接入、自动传输”的基础性网络服务,故腾讯公司作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通知删除”规则, 且涉案作品内容无法定向删除,不宜要求腾讯公司删除整体下架发布有该侵权内容的小程序,遂判决百赞公司赔偿刀豆公司 15000元,驳回刀豆公司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刀豆公司对于一审法院对于小程序网络服务的定性以及腾讯公司不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承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义务的认定,均有异议, 刀豆公司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既然未规定小程序这种新型的网络服务,那么对于小程序网络服务的定性和责任判断就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即便腾讯公司不具备对小程序上内容的“定点清除” 能力,也应当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种网络服务类型,故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删除”规则认定, 腾讯公司不具备进入开发者服务器、接触服务器内容的技术能力无法实现对侵权内容的“定位清除”,且要求其删除被控侵权的小程序超出了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必要限度, 因此,腾讯公司不应承担整体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责任,但腾讯公司在收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后,仍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采取相关必要措施,经二审法院审理,综合考量本案侵权行为,认定彻底删除小程序在本案中超过了救济侵权损害所需的必要限度,且刀豆公司未向腾讯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并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故认定腾讯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未支持权利人删除、下架微信小程序的诉请,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被称为“微信小程序” 第一案,广受各界关注, 二审判决对此类网络服务进行了准确定位,认为其虽然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任何一种服务类型,但仍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制, 对于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类型,本案判决延续了案例指导83号裁判要点的精神,从平衡权利人、被投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重申了何谓“必要措施”及其判断标准,进一步丰富了“必要措施”的内涵及司法实践。


律师简介:

方超强,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律协网络信息专委会委员,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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