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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装潢遭“ 碰 瓷”,维权之道 如何抉择

2022-07-28


店面装潢遭“ 碰 瓷”,维权之道 如何抉择——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鹭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所获荣誉:广东省律师协会“2019年度广东律师竞争与反垄断类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云创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创作完成MAXRIENY奇幻城堡店铺形象,并于2015年8月21日取得该作品登记证书(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 -2015-L-00224713),该店铺形象以“森林古堡秘境”为概念,通过中世纪装饰元素结合宫廷设计,表达超现实意境,店铺中的灰墙、试衣间、吊架等作品伴有古堡雕花的点缀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造型。被告一深圳市名鹭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鹭公司) 于2017年3月9日在被告二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商场) 开设店铺,所使用的许多元素和道具均与原告具有著作权的独创作品构成实际性近似,例如灰墙、试衣间、吊架等,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此外,原、被告双方均是从事都市女性服装的设计及销售的行业,经营类别范围及地域范围均存在重合,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且云创公司旗下服装品牌MAXRIENY(玛克茜妮)奇幻城堡店铺形象经过长期持久、广泛的使用,在相关公众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告明知原告存在在先权利,仍在其服装店铺中擅自使用店铺相同的店铺装潢,具有混淆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店铺装潢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关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关于“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的规定。本案中,由于原告对于店铺形象已办理著作权登记,因此审理中法院仍肯定了由灰墙、吊挂灯箱、屏风、雕花衣柜等道具组合形成的整体形象设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并通过对原、被告的道具排列组合进行拆分比对,确认双方存在直观可见的多处相似,结合原、被告为同一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存在接触可能性这一事实,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而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法院仍然采用了从品牌知名度推定装潢知名度的思路,在已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权的基础上,从同业竞争、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等方面综合分析,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简介:

王承恩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原创维集团知识产权负责人,现任盈科律师事务所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委会委员、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崔利楠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深圳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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