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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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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之“矛”,攻其之“盾”—依法惩治以知识产权“背书”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22-05-11


【入选机构及荣誉】“南京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案例”


【承办律师】

李玲玉律师——盈科南京执业律师,兼具律师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为建邺区法律服务产业园规划方案起草人,南理工大学、F空间、牛立方众创空间创业导师。

沈飞律师——盈科南京高级合伙人,第一、二届监事会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建邺分会专职副会长,南理工知识产权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导师等。


【案件简介】该案为迄今加盟商诉 A 公司同类案件中唯一的一次胜诉。但其一审中原告方代理律师未认识并关注到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忽视专利法律行为、商标法律行为对本案的重要性,未将专利、商标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进行关联来认定欺诈的动机和目的,导致一审原告完全败诉。在二审中,我方强调了案涉专利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关系、商标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之衔接。在强调特许经营合同作为继续性或称持续性合同特征所决定的对专利技术、商标使用的依赖性方面,理顺专利文件中“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商业性宣传用语、专利之功效与“权利要求书”、专利产品之间的关系;举证生效判决,最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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