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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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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05-11


【入选机构及荣誉】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21年度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广东省首批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王玮律师——盈科上海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上海监事会副主任。


【案件简介】小米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8228211号“图片”商标。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在天猫店铺销售充电器等182款被诉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小米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万元。


本案是全国首例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案件,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3000万诉讼请求的一审生效案件,被评为广东省首批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该案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基数证明难而难以有效落地的痛点,同时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和依职权调查取证,对原告客观无法自行收集的侵权交易额和利润率等事实进行准确查明认定。惩罚倍数判定时既全面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也评估巨大获利可能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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