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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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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利用鉴定手段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提供有效辩点——林某某、 叶某某、 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022-06-09


主动利用鉴定手段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提供有效辩点——林某某、 叶某某、 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所获荣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某、叶某某原系A公司技术人员,离职后到B公司工作,郑某某本就系B公司技术人员,曾就某技术问题在 B公司内部请教,林某某在未与其正面沟通的情况下将自己在A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一份文件发送至其工作邮箱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郑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郑某某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判决三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不服,委托牟晋军律师、李素律师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经研究案情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存在瑕疵,且对被告人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当,导致量刑过重,由此积极展开辩护工作。经过辩护人的努力,二审法院虽仍认为上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成立,但认定的经济损失相比一审减少三千多万元,同时认定上诉人主观恶性较轻,三被告人的刑期均减少一年以上,罚金也相应减少。


典型意义:

由于商业秘密的不公开性,在具体案件当中,其范围往往难以清晰界定,同时,基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在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况下,损失也往往难以准确认定。因此,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当中,司法鉴定就成了认定商业秘密范围及损失的最重要的证据。实践当中,基于司法鉴定这类证据的特殊性,辩护人即便认为存在不当之处,也往往很难说服法院同意重新鉴定,同时,由于商业秘密证据的保密性,辩护人即便想单方委托鉴定,也难以合法取得检材。本案中,辩护律师在未能争取到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的情况下,没有坐以待毙,而是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针对原鉴定意见书所披露的信息进行了重新鉴定,从而打破僵局,促使法院重新考虑案件事实,实现了有效的辩护。


律师简介:

牟晋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知识产权部主任。李素律师,牟晋军律师团队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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